货运代理运输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本
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货物出口运输代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责任及服务
1 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免费的货物跟踪查询、运单操作、快递信息回复,货物运输报价服务;
2货件转运有风险,如货物在转运中发生破损、丢失、延误等情况,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乙方向指定的快递服务商进行索赔处理,具体赔偿以服务商为准;
3甲方必须对乙方交接的快递货物和随货文件认真负责,严格按照作业规则,轻拿轻放,重不压轻,不得弄丢、弄坏、弄散、弄湿客人的货物,不可私自拆卸货物包装,易碎品更加小心处理;
乙方责任
1 乙方保证所出的货物均符合国家及目的地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有害物品、 危险物品、液体粉末、香烟、仿名牌等以及属于禁运或限运的物品,乙方承诺不会委托上述禁运或限运物品,如由于乙方委托了上述货物,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 若乙方委托的货物属于高价值产品,乙方应当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若购买了保险,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即快件在运输途中由外在因素导致的物理损失或丢失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毁价值仅为托寄物本身的物理价值,不包括孳息、商业利益、客户索赔等间接损失)将由保险公司理赔赔偿,未购买保险的,快件在运输途中的物理损失或丢失造成的损失,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向服务商提出索赔,最终以服务商的赔偿为准。
3 乙方向甲方交接货物时,严格按照以下要素交接货物及单证,因乙方未能按如下要素交接货物及单证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交接清单:在办理业务中,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单证文件必需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包含单号、件数、重量、品名、目的地、申报价值、备注项等;
商业发票:应包含收货人名称、品名(材质+用途)、申报价值(拒绝低申报)
货物包装:任何货物均需要外包装,拒绝纸皮薄/无耳朵/密封包装,易碎品和超重货都须自行包装好;
报关资料:如需要一般贸易报关,应提前告知,将报关资料单独交接给甲方;
电池申报:应主动申报如带电须申报准确的电池类型及功率;
乙方必须正确申报填写以上要素,严禁谎报、漏报、夹带或冲货,否则造成海关扣仓至没收,或被代理服务商处罚而产生的货款、运费、罚款、仓租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递交的商业发票上应填写“原始寄件公司”信息; 申报价值如超过USD120.0,则乙方需主动提供产品海关编码(H.S.CODE);如因乙方未提供或填写以上两项信息,乙方同意由甲方代为处理申报,无需另外通知乙方提供,因此申报原因造成海关扣关、高关税或清关延误等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乙方保证并承诺在委托甲方托运前,已仔细阅读相关报价条例,并同意报价和服务商、海关、航空条例;
赔偿与处罚
国际快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异常情况,甲方对于国际快件赔偿的标准如下:
1 如因甲方过错,快递货物在派送或中转途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并按本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2 货物出现丢失、破损、延误等情况,如前述异常情形发生在末端派送服务商提取货物前,乙方应在异常情形发生后15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如异常情形发生在末端派送服务商提取货物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索赔通知后 7日内发起调查,甲方须在展开调查后1个月内给出理赔结果;双方确认理赔金额后,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的理赔金额打款至乙方银行账户或者在后续运费中抵消
3 货物遗失或损毁快件的赔偿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理赔:按发货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海关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 USD100.0/票或运费3倍(最终以指定的快递服务商赔偿金额为准),文件作免运费处理或赔偿 USD20.00;中港包裹、台湾快件、国内快件等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 RMB400.00或运费 3倍,任何形式的延误、遗失或损毁,甲方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直接损失仅为货物本身的物理价值,不包括孳息、商业利益、客户索赔等间接损失)的赔偿以本条约定的最高赔偿标准为限;货物的延误赔偿以相应运费为限。
4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规定的情形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罢工、战争、自然灾害、航班延 误、海关查验、政府行为、快递服务商内部操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或因客户提供的地址发票 等资料有误或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或由于收件公司不配合海关清关或无法提供清关文件而产生的清关延误甚至被海关充公没收、退回。
因乙方货物问题造成大陆海关、香港海关及国外海关追查,或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账号受警告、罚停及关闭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所有损失责任,且按事件严重程度追加相应惩罚性违约金
特别约定
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快递运费不包括出发地、目的地或转运地海关征收的关税、罚款或因此产生的特别派送费用、仓储费等费用,或货件在目的地海关因无法清关而被海关或被收件人拒收退回的所产生的费用,或货件因收件人未付关税等原因导致货件产生的关税等费用反弹至甲方账户并从甲方相关账户中扣除的全部货件关税等费用,以上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与当期费用一起结算(但目的地收件人已经支付的除外)。
2 所有偏远地址、变更地址、住宅等将会产生附加费,该附加费支付于甲方查出后90天内通知乙方有效,部分偏远城市或代理更新时不能即刻查出的以实际查出时间为准,乙方应当支付附加费。
3 货物产生的国外退件费、国外海关罚款等,或乙方应支付的国外仓储费,或目的地客人拒付及未付的海关关税或各种政府杂费,或特殊国家(例如阿根廷等) 海关额外征收的罚款等费用甲方将依快递服务商账单直接向乙方收取;如乙方有异议,则可自行联络目的地客人(收件人)支付,并在 7日内提供有支付人联络方式的付款凭证及授权书,甲方才能协助尝试通知代理更改付款人。
4 甲方收取的运杂费不含清关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在内的相关费用,若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清关等所产生的全部货件关税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或因收件人拒付关税而反弹给甲方相关账户的关税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在快件发出后要求停止服务或更改地址的,如果快件已经打好板或已装上中港车,或已交给转运代理后,甲方将不能保证一定可以扣到快件,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 如果货件在目的地海关无法清关,乙方可选择弃货处理,但仍须支付运费及可能产生的销毁及关税等费用;部分海关不允许弃件,如被海关自动退回,到港 7天后不处理,则会产生仓租费用,如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15天内,乙方没有进一步指示的,甲方有权销毁快件并收取因此产生仓租费和退件运费。
结算条款
1.经双方协商,采用以下现结方式结算, ,按照以上结算方式,如乙方在出货 PDA扫描时未结清到期款项,系统则会锁定出不了货,由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亦会提醒乙方及时付款,但不会另出账单;
2 乙方理解并知悉: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在乙方未完全履行前述义务之前,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委托的货物在各种中转途中采取拒绝接收、派送等方式而不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责任。
3及时足额支付运杂费等费用,甲方可以停止出货,且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万分之一计算违约利息。
不可抗力
1 就本协议而言,双方同意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恶劣的天气(台风、暴雪雨、严重雾霾等);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罢工、战争、流行病、恐怖袭击或民乱);中国及目的地政府/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机关颁布的在根本上妨碍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航班延误取消等机场因素发生的时效延误等。
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按中止的时间自动顺延履行其义务,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双方互不担责。
免责条款
1 因交通堵塞、交通意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政府管制、战争等不可抗力或非 甲方所能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延迟派送或者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或者内件短少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托寄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寄/收方/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因包装不良造成托寄物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如果乙方对易碎品(例如陶瓷、玻璃、灯具、液晶屏、显示器等易碎品)以及含有易碎品部件的物品没有购买保价运输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因托寄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以及电子产品、磁带、磁片等因电磁而影响其正常使用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等,致使延迟派送的或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1 年,自 2025 年3月1 日起至 2026 年
3月1 日止。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需解除协议,均需提前 30 天书
面通知对方并结清相关账款。若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任一方未书面提出协议
终止意向,则有效期续延1 年。
合同期内双方有争议,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
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甲 方:
乙 方:
代表: 代 表:
日期: 日期: